财产调查
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,这需要根据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具体分析。以下是对这一观点的详细阐述:
一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,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:这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:夫妻双方在生产、经营、投资过程中获得的收益,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知识产权的收益: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知识产权收益,如专利费、版权费等,同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继承或受赠的财产:一般来说,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,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: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,还有其他一些财产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,如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、车辆等财产。
二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,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:
一方的婚前财产:这是指夫妻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所取得的财产,无论其形态如何变化,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。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:这是指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,属于个人财产。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:如前所述,如果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只归一方所有,则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:这是指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具有个人性质的物品,如衣物、化妆品等,属于个人财产。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:除了上述四种情形外,还有其他一些财产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,如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等。
三、特殊情况下的处理
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或争议,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。例如,对于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,如果双方有特别约定或者能够证明该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转化形式(如婚前储蓄用于购买房地产或进行其他投资),则可能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。
综上所述,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,需要根据财产的来源和性质进行具体分析。在处理相关问题时,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,并依法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。